(2021年12月19日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畜牧兽医学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根据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据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山东畜牧兽医学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畜牧兽医行业发展,增强学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具体事项或负责学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学会章程、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后即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学会处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学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在相关的产业群体内发展会员,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秘书。由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均为学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在银行单独设立账户。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山东畜牧兽医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后才能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等项费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应建立党小组。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专业委员会,均应按照“应建尽建”原则,申请建立党小组或临时性党组织。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关联紧密的其他专业委员会联合建立党小组。党员关系不变。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应按期换届,每届任期4-5年。换届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理事长)、执行秘书(秘书长)要事先与学会秘书处沟通情况,并应提前30日将其换届方案报学会,经学会秘书处协商核准批复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核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理事会产生后,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30日内报学会备案。专业委员会换届后需将证书、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归档。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换届或举行重大活动,应邀请学会的有关领导参加指导。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所有活动均要接受学会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