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山东畜牧兽医》保密制度及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0-28浏览次数:152

 

 

《山东畜牧兽医》保密制度及实施细则

 

《山东畜牧兽医》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理论刊物。本着既有利于对外开放,又严格保守国家机密的原则,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上级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文件精神,结合本刊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一、保密范围

1、重要发明和达到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的关键部分,或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中的技术关键部分。

2、可能成为重要发明的阶段性应用技术成果。

3、通过秘密渠道引进的品种、技术及仿制的国外产品。

4、引进技术中属于双方协议规定的保密部分,或对引进技术中在某一环节上已超过国外水平的重大改革部分。

5、我国特有的种植资源、技术诀窍和传统的畜牧生产、兽医临床、中草药等生产技术中独特的加工工艺部分等。

6、有关的科研年度计划。长远计划。

7、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某些数字、资料和资源等。

二、保密原则

1、《山东畜牧兽医》编辑部在校保密委员会领导下按照《山东畜牧兽医》的保密范围,实行作者、审稿专家、编委、编辑部、校领导层层负责的制度,特别是作者、审稿专家和主编要认真把好科技保密关,对稿件认真做好细致的审查工作。

2、本刊的所有作者,包括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畜牧生产者和兽医临床工作者等,在为《山东畜牧兽医》撰稿时必须按国家保密范围和要求进行拟稿,防止泄密。

3、凡通过科研成果写成的论文,作者应向编辑部说明成果鉴定时所定密级,以便审稿时参考。

4.编辑部要向审稿专家进行保密宣传,要求在审稿时严格审查,把住保密关,确保保密的内容和数据不泄露。如发现有失密之处,除在文内作出标注外,还要在审稿意见中明确提出删改或处理意见。

5﹑编委和主编要认真掌握保密细则和有关保密工作精神,在审查稿件时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把关,要根据作者、审稿专家对稿件保密方面的审查,结合自己在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删改和利用与否的意见。

6凡在本刊发表的论文,都应经过保密审查,否则不予刊登。

7凡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内容,在上述保密范围中未列出者,但又确系保密内容,或对保密内容一时不准的问题,在审稿过程中应及时提出,由编辑部约请有关人员磋商或向上级请示校定,以防泄密。

 

20055月制定,201510月第2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