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山东畜牧兽医》编委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5-10-28浏览次数:134

 

《山东畜牧兽医》编委会工作条例

 

一、《山东畜牧兽医》由山东畜牧兽医学会和山东农业大学共同主办:在编辑委员会(简称编委会)的领导下,决定《山东畜牧兽医》的办刊方向、编辑出版方针。

二、编委会由学会理事长提名,聘请畜牧兽医领域内有专长的专家和教授组成。主任委员1名(理事长),副主任委员4名(副理事长),编委会委员若干。主编1名,副主编1名,编辑1名。

三、编委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审定《山东畜牧兽医》编辑方针和办刊宗旨,以及编辑部的编辑出版计划。

3检查指导编辑部的工作。

4﹑定期召开编委会会议,听取编辑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编辑部和委员们提出的有关编辑出版,审查评议《山东畜牧兽医》编辑排版、印刷质量和出版发行中的问题。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

1、主任委员负责编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2、主持召开编委会会议,研究解决编辑部工作中的问题及编辑出版中的重要事宜。

3、审定稿件。

五、编委会的权利与义务:

1、编委会委员应按时参加编委会会议,研究编辑、出版中的政策问题和技术性问题,听取和审查编辑部的工作汇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编委会成员要及时了解本科或其它学科的科研动向,将有所发现和创新的稿件及时推荐给编辑部,为编辑部组稿、审稿提供信息。

3、对听到、收集到的读者和作者对编辑部排版、印刷、发行方面的反映,可随时向编辑部提供情况,以便改进工作。

4、评审稿件。

六、编委会任期和全体会议:

1、编委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2、每年召开12次编委会全体会议,若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00053月制定,20066月修改,201510月第2次修改。